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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期限規(guī)定
(一)一般性規(guī)定
1.成交結果確定后必須公示的規(guī)定期限。74號令第十八條規(guī)“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nèi),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2.簽訂合同期。74號令第十九條“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退還保證金期限。74號令第二十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
(二)競爭性談判采購
1.談判文件響應期。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談判文件澄清修改和順延首次提交響應文件期限。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nèi)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nèi),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span>
(三)單一來源采購
1.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公示期。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對單一來源有異議的補充論證期。74號令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四)詢價采購
1.詢價通知發(fā)出到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的期限規(guī)定。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詢價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是詢價通知澄清修改和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期限。74號令第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是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nèi)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是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nèi),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期限規(guī)定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87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nèi)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fā)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fā)布公告之日起算”。
2.提供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期限。87號令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規(guī)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4. 對已發(fā)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5.終止招標項目有關費用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chǎn)生的孳息?!?
6.投標人投標截止前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其保證金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7.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8.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9. 采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nèi)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10. 采購人確認中標供應商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nèi)確定中標人。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nèi)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1. 中標結果確定后必須公示的規(guī)定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12.中標公告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13.簽訂合同期限。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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